中国网3月16日讯 民航局近日公布《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不再对客票有效期、行李尺寸和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小动物运输等进行统一规定,承运人可根据企业经营特点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对外公布。同时,《规定》还对行李运送和行李丢失损坏处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将1996年和1997年分别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两部规章整合修订为一部,首次对国内、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规则进行了统一,加强了对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的管理,既没有非国民待遇,也没有超国民待遇。

《规定》要求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要在旅客购票时,明确告知航班信息、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餐食情况、行李运输规定等主要服务信息;出票后还要将客票有效期、出行提示信息、获取运输总条件方式等重要信息告知旅客。

《规定》按照旅客“自愿”和“非自愿”两种情况,分别对不同情形下的客票变更与退票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明确旅客非自愿退票和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不得收取退票费和变更费。同时,针对民航退款速度慢的突出问题,增加了关于退款时限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

《规定》明确,当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规定》要求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建立托运行李监控制度,防止发生行李运输问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承运人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在行李运输过程中,托运行李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

《规定》明确旅客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具因超售而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证明。特别强调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后,方可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以最大程度减少旅客被拒绝登机。

《规定》明确,所有被投诉企业的投诉处理时限均为10个工作日,并统一了民航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渠道,并对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民航投诉信息整合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还明确了运输总条件、投诉信息、代理人信息等方面的备案要求。“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一章针对各市场主体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了梯度处罚的原则,设置了责令改正、罚款、记入民航信用记录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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