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售价贵著称的德国品牌日默瓦Rimowa铝制行李箱,屡屡因托运时易被摔变形而遭吐槽。在微博上搜索一下“日默瓦+损坏”,就会弹出网友控诉的很多案例,在乘机托运时遭野蛮损坏、摔得面目全非的风波不胜枚举。

更令这些消费者感到不满的是,价格昂贵的行李托运遭损坏,通常很难获照价赔偿,由于维权成本高、诉讼麻烦,最后大多不了了之。

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接受北青-北京头条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航规定每公斤最高赔100元,这种做法有损旅客的财产权益。

近日,微博网名YangFanJame发文称,12月22日他的朋友从北京乘坐海南航空HU7807飞往广州,到达广州提取行李时发现日默瓦行李箱被砸瘪,全箱开裂无法关合、箱内物品掉出隐私暴露的程度。他的朋友在机场投诉等待三小时未果后选择先行回酒店。

这位网友称,这个箱子是8000元购买的日默瓦旅行箱,随着朋友远征各国好几年毫无问题,却被国内的航司如此对待,投诉无门在万不得已被掐灭了最后的希望的朋友不得已才求助于网络。经过多次邮件、电话沟通后,海南航空最终回复称:可以赔偿500元。

目前,这位网友的朋友已去日默瓦维修点检查,诊断后修理人员说修理需先缴纳4000元修理费,并且这个损坏程度无法保证能修好。

在网上搜索“日默瓦+托运损坏”就会弹出网友控诉的案例,在乘机托运时遭野蛮损坏、摔得面目全非的案例不胜枚举。

2019年有乘客发文,文姓旅客乘坐某航司北京-深圳航班到达后发现日默瓦箱子已经撕裂、扭曲变形、根本无维修复原可能。这位乘客说,整个铝合金框架全废,从表面折痕看,应该受到三个不同方向力的冲击,可以想象当时行李经历了暴力装卸。这个箱子是文姓乘客女儿花8000元购买的,某航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公司的行李损坏赔付标准,最多只能赔偿500元。

2016年,有网友吐槽,不管什么行李、箱子损坏,航空公司都按照公斤100元赔,以国内经济舱允许免费托运20公斤行李,那么最高上限就是2000元,多数情况行李箱损坏只赔付个几百元。

2012年5月,台湾艺人陶喆和造型师从台北桃园机场出发,到武汉参加活动,造型师带了一款银色RIMOWA行李箱托运。到了武汉,行李箱从托运口出来,被压到严重变形开口,多处出现凹坑。

陶喆的箱子在武汉机场被砸后,他把“烂箱子”的照片传上微博。“变形”的RIMOWA在微博上被转发了接近1.5万次。

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接受北青-北京头条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出现旅客行李损坏时,索赔限额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约为10000人民币,但是在国内航空运输中,索赔限额按照《民航法》的规定约为每公斤100元。

问:航空公司根据2006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设置行李赔偿上限,不按照损坏价格赔偿是否合理?在英国按照《蒙特利尔公约》如果旅客的行李损坏或丢失,航空公司赔偿乘客上限已经上升到约1,150英镑的费用。中国的航空公司能否执行类似的赔偿标准?

答:一是,2006 年,中国民航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 100 元。

《国内客规》第 37 条规定:“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 50 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 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按照一名旅客的托运行李重量的上限 50 公斤计算,乘坐国内航班就最多只有 5000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即国内运输行李损坏赔偿限额约为人民币5000元。

实际上,以国内经济舱允许免费托运20公斤行李,那么最高上限就是2000元。

二是,《中国民用航空法》第 129 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 17 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17特别提款权约为人民币 170 元,若按照行李 50 公斤计算,赔偿限额约为人民币8500 元)

国内每公斤行李100元的赔偿标准与国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相比,相差一倍左右。

三是,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第 22 条规定:“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 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2009 年 12 月 30 日开始由原来的 1000 提高到 1131 特别提款权,约10000 人民币)

四是,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第 1184 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精神,承运人对于托运行李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一旦以侵权责任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旅客可以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更大程度地保障旅客的权益。

民法典之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第 584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法律规定上来讲,首先,原先的责任限额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相对于《民法典》来说属于较低位阶的规定,有类似问题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其次,原来的责任限额完全不能满足社会情况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到2021年,物价上涨,原来的规定无法满足旅客的实际损害,《民航法》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远远滞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这说明《民航法》的完善迫在眉睫。

再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与旅客构成旅客运输合同,行李损坏可以适用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同时也涉及侵权责任中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来主张损失。在以侵权主张损失时,旅客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来扩大权益保护范围,更好的弥补损失。在此应该加强《民航法》与其他法律规定的接轨与融合。

经过二十年之后,我国作为世界上民航业发展最快的国家,眼光应当要更加长远,如果不能尽快提高我国的承运人责任限额,伴随在国内民航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旅客会倾向性地选择有更高赔偿责任限额的其他航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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