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1.1.1 除本条件第1.1.3款、第1.2款和第1.3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我们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并收取费用的公共航空运输。本条件构成我们与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一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受本条件约束。

1.1.2 就本条件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我们可能单独制定相关规定,并视为本条件的一部分。该单独制定的规定与本条件内容不一致的,该单独制定的规定优先于本条件。

本条件同样适用于免费和特种票价等特殊客票的运输。当免费和特种票价等特殊客票的客票使用条件与本条件不一致时,该客票使用条件优先于本条件。

1.1.4 如果我们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销售客票或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我们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请您了解实际承运人的运输规定。

按照包机协议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的条款或者包机客票的客票使用条件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在某些航班上,我们与其他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您持有载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客票,但是搭乘的是另一承运人实际运营的航班。我们将在您购票时告知您该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本条件适用于由其他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与我们代码共享的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其内容可能与本条件有所差异。除本条件第二条、第三条外,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本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本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

我们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乘机规定、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规定、行李运输规定、航班超售规定、航班延误、取消、备降规定等。

本条件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一切与合同相关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相抵触,则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相抵触而被判定为无效,本条件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2.1.1.1 在客票上,我们的名称将被缩写为航空公司两字代码CA或三字代码999。

2.1.1.2 客票实行实名制管理,您应在购票及乘机时出示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1.1.4 客票上的每一航段应当定妥舱位等级、乘机日期、航班号后方可作为运输凭证。

2.1.2.1 客票部分使用时,客票有效期将自您首次旅行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365天内有效。

B.如您申请变更客票,且产生新的客票号,客票有效期将从新客票出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365天内有效。2.1.2.3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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