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执法港行海事支队:向航道倾倒垃圾将被处罚

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港航海事支队三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弃渣弃土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5000元。

某建筑工程公司违规倒弃渣土(央广网发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供图)

据了解,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铜梁滨江路景观工程施工,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砂石泥土未按照交通行政审批许可要求规定做到随清随运转岸处理,而是直接将弃渣弃土倾倒于涪江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危害航道通航安全。执法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确认该公司违法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相关涉水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施工单位切莫图方便,擅自将施工弃渣、弃土及废弃物向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冉)


已发布

分类

来自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