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化学物品的安全运输,根据各类化工产品的性质、包装和储运的特点和要求,我局在承运时将其划分为危险品和可按普通货物收运物品两大类。关于危险品的范围、分类及性质,详见附件一;“危险品与可按普通货物收运化学物品的划分”以及“危险品品名表”和“可按普通货物收运的化学物品品名表”详见附件二、三、四。 第二条我局国内航班(包括正班、加班、公务、训练、调机飞行),除国际联程危险品和一、二级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外,其它危险品,一律不予承运。关于“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的规定”,详见附件五。 第三条遇国防急需,要求民航空运危险品时,按(79)指内字第56号文转发的国发

第一条  为保证化学物品的安全运输,根据各类化工产品的性质、包装和储运的特点和要求,我局在承运时将其划分为危险品和可按普通货物收运物品两大类。关于危险品的范围、分类及性质,详见附件一;“危险品与可按普通货物收运化学物品的划分”以及“危险品品名表”和“可按普通货物收运的化学物品品名表”详见附件二、三、四。

第二条  我局国内航班(包括正班、加班、公务、训练、调机飞行),除国际联程危险品和一、二级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外,其它危险品,一律不予承运。关于“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的规定”,详见附件五。

第三条  遇国防急需,要求民航空运危险品时,按(79)指内字第56号文转发的国发[1979]89号文精神,由发货人的归口单位向民航总局联系,经民航总局同意后安排包机承运。接到此项任务的民航运输服务部门,应同时逐级上报。

第四条  我局国际和国内联程航班,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统一规定,承运属于国际运输的危险品。

第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均按“国家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内运输业务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发货人托运化学物品填写货物托运单时,对于化学物品的名称要填写完整、准确,并提出单位证明,必要时应提供化学物品的“产品技术说明书”。

第七条  民航承运化工产品时,应严格检查托运人提供的证明,和必要时提供的技术说明资料,查对本规定的有关附件,如属可按普货收运的化学物品,其包装又符合民航运输要求时,可予办理承运手续。如不能确定,应将该物品的化学品名、物化性质、件数、单件重量与总重、包装情况、任务性质、产品技术说明书等逐级上报审批。

第八条  化学物品划分为“危险品”与“可按普货收运”两类,是根据其危害程度大小,并考虑到民航运输的条件和特点而确定的。一切化工产品如包装、储运不当,会造成程度不等的不良后果和损失。

为了保证安全运输,在收运各类化学物品时,应根据其性质,采用坚固、完好的包装,以防止储运过程中发生破坏、漏失。

液体类的化工产品,用玻璃瓶包装时,每一小包装以500毫升为限,液体容器应留出5—10%的空隙,以适应气湿气压的变化。

粉末状的化工产品,应有多层包装,以保证在搬运装卸过程中,不致因撤漏、散失而污染飞机或伤害人员。

如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请发货人改善,如仍不符合要求时,则不予收运。

第九条  民航货运人员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货物托运单填制货运单,在货运单的储运注意事项栏内注明XX类化工产品(或x级放射性同位素)及必要的储运注意事项。凡属新产品,应在货运单的第三联上随附技术说明书。

第十条  搬运装卸化工物品,要切实做到轻装轻卸,不得撞击、拖拉、翻滚或抛摔,要严格按照包装蓄运指示标志作业。货物装机后,应捆绑牢固。

第十一条  成批运输的化工产品,如种类不同而性质互相抵触的,不得同机装运,以防破漏时相互作用而造成危害性。

第十二条  化工产品包装发生破损撒漏时,在出发站严禁装上飞机;在中途站,应将其卸机,经改装或加强包装后,方可续运;在到达站,应小心卸机,存放在适当场所,尽快通知收货人提取。

化工产品,特别是粉末状的物品,如撒漏在飞机或仓库内,应及时清扫,以防如无机盐等物品受潮后会腐蚀飞机铝板或产生不良气味。

第十三条  包机运输的化工产品,发、收货单位应分别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自送机场和到机场提取。一切化工产品的包机运输应选择最短航程,减少经停站,尽量安排在当天到达。

第十四条  化学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缩短地面储存、停放的时间,并根据货运量情况,在普货仓库中划出适当部位存放,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化学物品仓库,严禁露天存放,以防日晒、风吹、雨淋而变质,导致危险。

第十五条  经同意包机运输的危险品,从签订合同、收货、搬运、装卸、运输到交付时止,各级运输服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都要十分重视,严格把关,切实按照“国内运输业务工作手册”0318节“包机运输危险品的处理规定”部分办理。

一、范围:凡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受外界影响或处理不当时,能引起人身伤亡、飞机或其它财产受到毁损的物品,均属危险品。

二、分类:危险品按其性质和运输要求,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十类。

1、爆炸品:此类物品具有易于燃烧和爆炸性能。当受到高热、摩擦、冲击等外力作用或与其它物质接触,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同时气体急剧膨胀而引起爆炸。爆炸品可分为点火器材、起爆器材、爆药和爆炸药品、其它爆炸品四项。

2、氧化剂: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按其不同性质,在不同条件下,遇酸、碱或受潮湿、强热、摩擦、冲击或与易燃有机物、还原剂等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按其性质可分为无机氧化剂和有机氧化剂各两项。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气体经压缩后,成为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而贮存于受压容器中。此类物品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使容器受损而引起爆炸的危险。技其性质可分为四项:剧毒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不燃气体。

4、自燃物品:此类物品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化学变化而产生热量,或外界供给热量,当热量聚积温度升高达到自燃点时,就迅速地、持续地燃烧。按照在空气中氧化的快慢强弱可以分为一级自燃物品和二级自燃物品。

5、遇水燃烧物品:此类物品受潮或遇水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易燃或可燃气体和热量,能引起燃烧。根据化学反应的剧烈程度及危害性大小,可以分为一级遇水燃烧物品和二级遇水燃烧物品。

6、易燃液体:对于易于燃烧和挥发的液体,通常用表明易燃程度的内点(引火点)的高低来区别为危险品或可按普货收运物品,铁道部和交通部规定闪点在45℃以下者为危险品,其中低于28℃者为一级易燃液体;28℃以上45℃以下者为二级易燃液体。国际民航运输协会规定闪点在37.8℃(即100°F)以下者为危险品。我局暂定55℃以下者为危险品。

7、易燃固体:此类物品的特征是引火点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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