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送达后无人结账

受客户委托将货物航运到了瑞典,但产生的11万余元运费找不到埋单者。2012年8月,联邦快递中山分公司把中山市美联灯饰电器厂告上法庭,索要运费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美联灯饰厂负责人否认曾寄件,而且灯饰厂在当时已经更名。联邦快递寄件单上的签名也并不是灯饰厂员工。记者昨日了解到,这起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历经两年多审理,最终在近日落幕,联邦快递因证据不足终审被法院驳回诉求。

欧先生于2006年在横栏镇开办了美联灯饰厂。由于业务发展到了国外,灯饰厂与联邦中山分公司在2007年3月签订了国际出口快递费结算协议书。双方约定,灯饰厂委托联邦快递提供国际出口快递服务;灯饰厂在联邦快递处有一账户,灯饰厂对该账户下所产生的全部运费及关税承担付款责任。

2012年8月23日,联邦中山分公司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称,欧先生在2011年委托快递公司向瑞典托运三批货物,虽然欧先生在航空托运单上选择的是由第三方支付运费,但是第三方没有支付,因此欧先生应承担运费及附加费116185.4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庭上,联邦中山分公司拿出了三张英文的航空托运单。这三张托运单上寄件人的联邦快递账号确实是美联灯饰厂的账户,寄件人是Winnielee,收件人为Stefanalderin,收件国家为Sweden。这三张托运单的寄件人签名处分别为Lin-dalee、Linda,还有一张是空白的。欧先生承认Winnielee是灯饰厂的员工,但称Linda不是该厂员工。

联邦快递认为,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的规定,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就是托运人。这三张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是MeiLianLighting,因此,MeiLianLight-ing(美联灯饰或镁联灯饰)就是托运人。

此外,按照双方约定,只有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写的公司名称、地址与欧先生实际名称地址一致时,联邦快递才接收托运人填写的航空货运单及货物。而且,欧先生承认WinneLee是灯饰厂的员工,其笔迹与这3单航空货运单的笔迹完全相同。

欧先生则答辩称,美联灯饰厂在2007年确实委托联邦中山分公司办理过几单业务,但灯饰厂从2007年底就没有再与联邦快递发生过业务往来了。此外,美联灯饰厂已经在2009年7月1日办理了注销并对外登报公告,灯饰厂和联邦快递的合同也就自然终止了。

对于联邦快递拿出的三张2011年的航空货运单,寄件人Linda并不是灯饰厂员工。欧先生还称,他经营的公司的住所地及办公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是公开可查询的,任何人都可获得这些信息。因此,联邦快递不能以航空货运单的地址、电话信息就认定欧先生是托运人。

2012年底,市第二法院一审驳回了联邦快递中山分公司的诉求。联邦快递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联邦快递中山分公司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07年3月30日的航空货运单(英文版、非原件)。

联邦快递中山分公司称,该张航空货运单是之前欧先生托运的单据,欧先生已经支付了货运费,该张单据的笔迹与2011年那3张航空货运单的笔迹是一致的。

欧先生对这张2007年的单据也予以了否认,而且这张单据签名人是Will而不是Linda。

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联邦快递中山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2007年的该张货运单是之前欧先生托运的单据,没有证据证明该单据的笔迹与2011年的三张货运单笔迹相同。联邦快递中山分公司也没有提交该张2007年的中文译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求,市中级法院没有采信这一证据,并终审驳回了联邦快递中山分公司的索赔诉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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