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航空货物运输总条件

1 定义 本条件中下列定义,除具体条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 含义如下:

1.1 “货物”是指除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托运的行李外,已经或将要 用飞机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1. 2 “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 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 13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或提取货物时必须出 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

1. 14 “日”是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 1.15 “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储存、保管、运输及交付过程中因货物

1. 10 “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 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或单位。

1.3 “青岛航空”是指青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1. 4 “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

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1. 5 “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

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 据。 1. 6 “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的一件 或多件货物。 1. 7 “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航空货运单或保存货物记录的 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从事承运货物或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它服 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1. 8 “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1. 9 “托运人”是指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 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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