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特别报道北京:两级检察机关监督促“袖珍”案件改判

经过北京市两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这起“袖珍”案件最终得以改判的意义在于,它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重要合同条款内容负有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显著提示的义务,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该意义得以彰显后,我们每个消费者都将受益。

在国内的经济舱航班服务业务中,随着航空公司推行差异化服务,部分“廉价航空”打破了以往的交易惯例,开始不再提供免费的行李托运服务,由此引发了不少消费合同纠纷。在购票时未被有效提示的情况下,对于“突然知晓”的付费托运,消费者到底应该自认倒霉还是积极维权?

近期,北京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标的仅有912元的消费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案子标的很“袖珍”,却涉及在线旅游平台的规则治理和所有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履职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抗诉既回应了社会热点,维护了司法公正,又积极解释法律、探索规则适用。2月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由某在线旅游平台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912元。

2018年1月4日,小圆通过某在线日从天津飞往广州、票价529元的经济舱机票,随即收到了航空公司发来的下单成功的提示短信。

同年1月6日,小圆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机场服务人员告知,因为行李超重,要收取112元的逾重行李费。小圆一下子蒙了:“自己经常天南海北地飞,机场一直都是免费托运行李,怎么突然要收费,还这么贵?”小圆向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告诉她,小圆乘坐的这趟航班没有免费行李托运额度。

“没有免费的行李托运额度,怎么没有提前告知?”当时因为着急登机,小圆来不及过多理论,只好支付了112元行李费托运费。

事后,小圆越想越不对劲:自己购买机票的在线旅游平台未在网站预订界面明确告知她没有免费行李托运额度,导致她在登机前支付了逾重行李费112元,小圆认为,在线旅游平台应该承担她的损失。2019年6月10日,小圆一纸诉状将某在线旅游平台和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在线旅游平台承担因未尽告知义务给其造成的损失112元,并承担其维权费用800元。

2019年12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小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在线旅游平台未向其提示无免费行李托运额度的信息,判决驳回小圆的诉讼请求。小圆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5月2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小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该在线旅游平台展示的航班信息“无免费行李托运额度提示”的事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小圆申请再审亦被驳回。2021年2月,小圆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下称北京市检四分院)申请监督。

“收到监督申请后,我们调阅了原审卷宗,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我们发现,网上因机票无免费的行李托运额度而引发的投诉较多,有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取消免费行李托运额度的方法降低票价,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不便。”北京市检四分院的办案检察官张志民告诉记者,该案所涉纠纷并非个例,虽然诉讼标的只有912元,但是却涉及一个基本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

关于某在线旅游平台在小圆下单购票前是否对该笔机票订单“无免费行李托运额度”进行了提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不可能未卜先知,在下单交易前把网站的每一个页面都截图保存下来,然后在发生纠纷时提供给法院!”监督申请人小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而某在线旅游平台则认为,作为订票网站,并没有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他们提供的后台订单界面截图与预订页面是一致的,均显示已经进行了相关提示。

办案组经初步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判决要求小圆对某在线旅游平台未进行提示的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错误。“我们将这一意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没想到的是,检察官们的意见分歧也很大。”北京市检四分院检察官郝利凡说。

有的检察官认为,原审判决赋予了消费者过高的举证义务,举证责任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有的检察官认为,综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小圆提交的订单截图以及第二年同时期同航班的订单截图都显示了关于行李托运额度及费用的相关信息,这些证据与该在线旅游平台后台的数据显示也一致,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规则”规定,认定某在线旅游平台已进行了相关提示并没有问题,小圆如果主张没有进行提示,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鉴于该案涉及电子商务场景下的证明责任与传统线下交易场景中的证明责任是否一致引发新型疑难问题,办案组在北京市检四分院副检察长常国锋的建议下,决定多听听专家意见再作决定。

2021年5月8日,一场针对这起“袖珍”小案的大型专家听证会紧锣密鼓地召开了。当天,检察机关还邀请了人大代表、互联网行业专家、网络法学专家共同参与案件听证。听证员在听取案情介绍、当事人意见后,经过充分讨论,形成了最终的听证意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建议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抗诉。

专家听证意见让办案检察官吃了定心丸,同时也开阔了他们的审查思路。办案组在确定了提请抗诉的初步意见后,继续围绕电子商务场景下的举证责任问题展开了反复求证。

“我们首先研究了涉及举证责任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可能适用于线上订票交易的所有法规进行了检索。”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吴竞介绍,办案组通过检索发现,《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8条规定了旅客乘机的免费行李额,旅客乘坐飞机包含免费的行李托运额度也已经成为一般的交易习惯。一些廉价航空公司为了压缩经营成本,如果单方面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乘客无免费行李托运的额度,已经对消费者的权利构成重大限制。因此,本案中“无免费行李托运额度”属于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某在线旅游平台负有对该条款进行合理提示的义务。

同时,郝利凡告诉记者,依据当时有效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保存商品信息、交易信息不少于两年时间。也就是说,该案诉讼距纠纷发生尚在两年期限内,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某在线旅游平台应当留存相关商品信息和交易记录。这也意味着,该平台不仅要提供订单详情,还要提供消费者下单前的预订界面信息,以证明其在消费者下单前已经尽到了合理提示义务。“可是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某在线旅游平台尽到了合理提示的义务。”郝利凡说。

在攻克第一个难关、确定了某在线旅游平台负有法定举证责任之后,办案组又开始攻克第二个难关:在线旅游平台是否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呢?网络订票让消费者的日常出行更加便捷,如果对平台苛以过高的举证责任,是否会抬高交易成本、影响在线订票行业的蓬勃发展呢?

“我们咨询了网络技术专家,专家告诉我们,网络平台公司不是针对特定消费者的商品信息进行展示,而是在特定时间段内进行批量性的信息展示,平台公司提供相应的信息要比普通消费者提供该信息的可行性高。”郝利凡告诉记者,据专家介。


已发布

分类

来自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