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中的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和邮包收据等,现就航空运单进行一定了解,具体如下:

航空运单(Air Waybill,简称AWB)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不仅应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还必须有托运人签字。航空运单与铁路运单一样,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必须作成记名抬头,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单和有关证明提货。航空运单正本一式三份,分别交托运人航空公司和随机带交收货人,副本若干份由航空公司按规定分发。

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

在这中间,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以下为相关例句,供参考,以加深对上述术语的理解:

航空运单是一份合同—一份可由商法强制执行的协议。若要成为有效的合同,必须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及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尽管相同个人或机构可以代表承运人及托运人行事,但航空运单必须签署两次,分别置于承运人及托运人各自的包装箱内。两个签名可以是同一个人。这也意味着航空运单应在收到货物及托运人的指示书后立即签发。

航空主运单受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则及国际航空公约之一(华沙公约、海牙修正案、蒙特利尔公约等)的约束。它由实际承运人签署,并规定了运输的条款和条件,因此,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收货人可以得到保护。

航空分运单由货代签署,并从货代公司的角度说明运输条款和条件。航空分运单不包含实际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因此航空分运单上所述的托运人不是航空主运单上所述运输合同的直接参与者。

1. 航空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不是物权凭证,不可以转让,在运单的正面有“不可转让”(NOT NEGOTIABLE)字样。

2. 航空运单可用于单一种类货物的运输,也可以用于不同种类货物的集合运输。可用于单程运输,也可以用于联程运输。

3. 一张航空运单可以用于一个托运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托运的由承运人运往同一目的站的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多件货物。

4. 托运人对填开的货物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由于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不正确,给承运人或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5. 航空运单的有效期:当货物运至目的地,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运单交付联上签字认可后,运单作为运输契约凭证的有效期即告结束。作为运输契约,其作为法律依据的有效期应延伸至运输停止后的两年内有效。

6. 全套正本:航空运单必须提交注明“托运人/发货人正本”的那一联,即使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航空运单,也只要提交托运人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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