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2月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中化三环(桂林)航空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三环”),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院”)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中化三环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300万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中化三环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1. 为支持中化三环建设“10万条/高性能民用航空轮胎”项目,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中化三环提供总额为9,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为支持中化三环建设“10万条/高性能民用航空轮胎”项目,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由公司为中化三环提供总额为16,3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022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通讯)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讯)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讯)均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的《昊华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讯)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8)和《昊华科技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4)。

3.2022年5月18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周转及补充流动资金和项目建设投资的资金需求,并综合考虑公司各层级子公司总体融资及其他经营活动担保需求情况,股东大会同意为各层级子公司(包括已设及新设)提供总额不超过42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根据融资品种和具体项目确定,在总体担保额度内,根据各层级子公司(包括已设及新设)实际情况,担保额度可以在公司各层级子公司(包括已设及新设)之间进行调剂。同时,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理层在42亿元额度内决定和办理具体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文件。授权期限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披露的《昊华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9)和2022年5月12日披露的《昊华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轮胎制造;轮胎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密封件制造;密封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中化三环于2022年4月注册成立,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22年9月30日,中化三环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0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元,流动负债总额0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6,000万元。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4)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进行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变更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认可展期无需取得其同意,保证人仍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重大项目建设,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讯)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周转及补充流动资金和项目建设投资的资金需求,并综合考虑公司各层级子公司总体融资及其他经营活动担保需求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各层级子公司(包括已设及新设)提供总额不超过4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根据融资品种和具体项目确定,在总体担保额度内,根据各层级子公司(包括已设及新设)实际情况,担保额度可以在公司各层级子公司(包括已设及新设)之间进行调剂。

截至公告披露日,昊华科技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99,3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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