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第十五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二十条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五条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第二十六条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

第二十七条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

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三条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清场。

第三十五条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它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必须佩带民航公安机关制发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

第三十七条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三十八条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安检部门负责监护。

对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将民用航空器移交监护人员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到滑离(或拖离)机坪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三十九条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做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监护人员应当退至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四十三条民用航空器客、货舱装载前的清舱工作由航空器经营人负责。必要时,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批准,公安民警、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第四十四条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第四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二)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来不及办理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第五十条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三)。对超量部分可退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

第五十一条安检部门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检业务培训大纲》,制定本单位业务培训计。


已发布

分类

来自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