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航空国内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

第九十四条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承运人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九十五条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承运人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或旅行条件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十六)“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七)“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件。

(六)在联程运输中,承运人仅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二)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如果无法确定丢失的行李重量,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二)如乘机的旅客人数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客票全部未使用,应将团体旅客原付折扣票价总金额扣除乘机旅客按正常票价计算的票款总金额后,再扣除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退票费,差额多退少不补。

2、如客票部分未使用,应将团体旅客原付折扣票价总金额扣除该团体已使用航段的票款后,再扣除乘机旅客按正常票价计算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总金额及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退票费,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承运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承运人或其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原因,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检查,承运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一)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承运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十二)“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二十五)“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一)旅客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二)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承运人的乘机登记处或登机门,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承运人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七)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哑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二)旅客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3、所签转的承运人与原承运人有票证结算关系且所签转的承运人航班有相应座位等级可利用。

(三)凡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一律按本条件第四十四条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持由定期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订座舱位对应的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

(三)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根据承运人有关业务规定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收取各航段的退票费。

(二)持与正常票价客票有效期不同的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的有效期按承运人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使用规定执行。

(三)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承运人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承运人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伴直系亲属的客票有效期。

(二)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00点(含)以前,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

(三)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00点以后至航班规定截载时间以前,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

第九十六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自理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七条一本客票或一本客票及根据其有关的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而填开的连续客票,应视为是一个单一运输。

(四)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

第二十九条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单程、联程或来回程客票。

第三十条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

第一百零一条承运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承运人的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承运人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

2、根据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等级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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