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常出差的商旅人士来说,行李箱是最不可缺失的拍档,而注重生活品质的商务人士总是会精心挑选贵重一些的行李箱。然而,当这么重要的工作搭档在经过一场飞机托运旅途后,看到它面目全非,坑坑洼洼之时,你会为你的搭档怎么讨回公道呢?

近日,广州深圳的市民文先生乘坐中国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飞往深圳抵达后,发现自己的行李箱“面目全非”,箱体撕裂已无法修复。机场称可能卡在某个地方被机器压坏了,是个例。文先生表示行李箱价值8000元,但机场称只能按重量赔,最高500元。

笔者查阅了南航和国航官网,赔偿方案基本上是一致的。南航关于行李延误/损坏/丢失是这样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如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南航应当承担责任;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

国航:对损坏行李进行赔偿的乘客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天内向国航提交书面索赔申请。对延误行李进行赔偿的乘客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交付给乘客之日起21天内向国航提交书面索赔申请。诉讼必须在飞机抵达目的地(如抵达)后两年内结案,或在相关航班被撤消之前结案,否则诉讼将被撤销。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如此以来,无论是8000元的还是200元的行李箱,赔偿起来都按公斤算,文先生价值8000元的行李箱,若按照行李箱自身重量来计算,那确实有可能最多获赔500元。

英国航空是全球最大的国际航空公司之一,每天都要将成千上万件行李送到目的地。对于行李损坏的赔偿,英航规定赔偿责任以《蒙特利尔公约》为准,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赔偿的上限为1131SDR*(特别提款权),换算成人民币是10000多,比国内的标准确实要高出很多。如果行李价值较高,乘客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进行特别申报,就可以享受更高的责任限额。

达美航空:如果赔偿金额低于500美元,行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做成鉴定并决定赔偿金额,乘客无需提供购物发票;如果乘客同意,航空公司也可以为乘客提供全新的其他品牌的行李箱。

此外,我国国航中对于符合《华沙公约》标准的航班,行李赔偿限额为每公斤17 SDR*,约160元。如行李的实际损失低于此标准,将根据行李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为332 SDR*。

目前在航空业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国际航班和国内航班的行李赔偿标准是一致的,我们国家的民航业发展非常迅速,但是航空立法相对来说还需进一步完善,及时加强与国际条约的接轨。

上机前是宝,下机后变成草,看着“伤痕累累”行李箱,想必每个人甚是心疼的!笔者最后提醒大家:如果搭乘的是国际航班,发现行李在托运中发生损坏,最好在机场反馈给工作人员,并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行李赔付申请。如果搭乘国内航线的线天之内附带当时办理托运的相关凭证(本人机票、登机牌、行李牌和身份证明等),联系航空公司的办事处,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向航空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超出7天有效申报期,则视乘客自动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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