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别,但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具体包括: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四)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猛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铝、过醋酸、双氧水;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空包弹、教练弹);

三、等武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除外,具体详见川航官网“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中托运及弹药内容),包括主要零部件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三)其他,如道具枪、发令枪、、境外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

四、管制器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除外:古董或者旅游纪念品剑、刀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川航有关规定。)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二)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二)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三)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五)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包装简陋且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符合川航运输要求的鲜活易腐物品见川航官网“特殊行李”);

七、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及液氧装置,已使用的氧气瓶,包括空瓶。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途经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川航所规定的限制条件、数量和包装要求的情况下,并经川航同意,方可接受作为非托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二)在办理托运手续前,托运、弹药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安检站、川航或川航的代理人申报。

1、未经许可,川航不得运输、弹药;确需运输,托运、弹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机场公安局申请、弹药的运输许可证,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1)国内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的,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运输许可证,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2)外国体育代表团携带入境或中国代表团携带出境参加竞技体育活动,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三)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封闭包装中,并保持锁闭。

1、必须是安全包装的弹药(武器弹药筒、子弹夹)(只限1.4S UN0012和UN0014),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四、包装鲜活物品用的干冰,其净重不得超过2.5公斤,并满足有关限制规定。

(一)超出下述规定的液态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办理托运,其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可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液态物品(仅限旅途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每种液态物品携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接受开瓶检查。

2、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1)在同一机场隔离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2)如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隔离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4、旅客在机场隔离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隔离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二)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或将酒类置于手提行李中,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酒类免税品应包装完好无损且装于有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同时旅客应有购物凭证且购买后未离开机场隔离区。

3、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净数量不超过5L;

5、如有航站托运酒类的限制标准较我公司更为严格,则应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三)对于婴儿需在机上使用的乳制品及糖尿病或其他患者需适用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旅客可随身携带适量上机。如相关航站对此有更严格的规定,则应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七、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及其他物品,禁止随身携带并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一)锐器: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二)钝器: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者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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