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章无需遵守剥夺权利理所应当 — 昆明航空“如是说”

近日,有消费者向Fedup反映,1月初他搭乘昆明航空南京-昆明的航班,托运行李丢失,行李中衣物等总价值近7000元。昆明航空后续表示行李无法找回,要求邢先生接受每公斤100元的赔偿方案,而行李重量只有十几公斤,远远无法弥补损失。

托运行李“论斤赔”的争议由来已久,通过搜索引擎可以查到170余万条相关内容。100元每公斤的赔偿标准,来自于2006年3月28日正式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旅客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由之前的50元每公斤,提高至100元每公斤。

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通常经济舱享有的免费托运行李额为20公斤,相信大部分消费者的托运行李价值,是高于2000元人民币的。上述赔偿限额并非绝对,第三条提到了“《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有关“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内容,以及声明金额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关系。

另外《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四十三条、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与赔偿的关系。同时,昆明航空在官网公示的《运输总条件》与上述规则相似,在第四十三条也载明了行李“声明价值”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款明确了未办理“声明价值”的按限额赔偿;已办理“声明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那么,是否是消费者不愿支付附加费,自愿放弃办理“声明价值”,就如同邮寄时自愿不进行“保价”呢?如果是这样,那航空公司按照责任限额进行赔偿并无不妥。然而事实是,昆明航空根本就不提供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服务。

Fedup为求证此情况,特意以消费者身份,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询问昆明航空“南京-昆明”航班,是否可办理“声明价值”,南京机场表示昆明航空无法办理,并与昆明航空总部进行了确认。为了确保回复的准确性,Fedup也致电昆明航空,咨询如果搭乘其航班出行,托运行李衣物等合计7000元,能否按其官网所示支付一定“声明价值”附加费进行“保价”,避免损失后赔偿金额过低的风险,但被告知无法办理。

Fedup认为昆明航空此举存在重大过失,受邢先生正式委托后,向昆明航空发起了投诉。然而,昆明航空的意见处理部门,在请示了法务部和地服务领导后,给出的答复却令人意外。

其直截了当地承认:昆明航空不向消费者提供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服务;消费者只能接受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同时,还表示了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昆明航空公示的运输条件的约定,昆明航空均可选择性执行。昆明航空在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后,消费者按赔偿责任限额接受赔偿仍然是合理的。

其理由是,昆明航空按照民航局颁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操作,其中并未强制航空公司提供托运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昆明航空如此“铿锵有力”的答复根本经不起推敲。首先这个规章在2019年7月是以草案形式,向公众征求反馈意见。虽然8月就截止反馈,但该规章直至今日,并未公布施行。难道昆明航空已经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审批,或替代交通部、民航局,发布部门规章了?

其次,即便该规章已经施行,在第三十九条,写得非常清楚,“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行李运输相关规定,至少应当包括……是否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以及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要求”。也就是说昆明航空如决定不提供“声明价值”服务,应在其运输总条件中载明并公示。但昆明航空目前公示的运输总条件,是包含声明价值及具体服务内容的,反而Fedup向南京机场、昆明航空取证的录音,甚至昆明航空意见处理部的回复,都证明了其实际运营与《运输总条件》不符,违反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1038-2011)》6.1条规定了“承运人应向旅客提供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服务”及办理明细。

基于上述事实,Fedup认为昆明航空在航空运输环节违反现行法规、标准,对已于民航局备案、向大众公示的运输条件内容,选择性无视。明知会影响消费者知情权、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却故意不作为。目前已将此问题,向民航西南管理局进行举报,后续将继续跟踪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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