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场温馨提醒:乘机旅客携带液体须注意

公告背景 2006年8月10日英国发生未遂事件,引起了国际民航界的高度警惕。为此,国际民航组织(ICAO)理事会于2006年12月11日,向189个缔约国发布了“临时保安管制指导原则”。并建议各缔约国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为确保航空安全,加强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标准的一致性,推进国际间航空保安标准互认工作,结合中国当前空防安全形势,决定参照国际航组织的标准,实行限制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并发布了

近日,民航总局发布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厦门机场安检护卫中心提醒广大乘机旅客,认真履行新规定,以便顺利乘机出行。

2006年8月10日英国发生未遂事件,引起了国际民航界的高度警惕。为此,国际民航组织(ICAO)理事会于2006年12月11日,向189个缔约国发布了“临时保安管制指导原则”。并建议各缔约国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为确保航空安全,加强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标准的一致性,推进国际间航空保安标准互认工作,结合中国当前空防安全形势,决定参照国际航组织的标准,实行限制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并发布了

答: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L)的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问:对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含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携带液态物品有什么规定?

答:(1)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对于容积超过100毫升(ml)的容器,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应办理交运。

(2)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 (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4)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答: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根据DOC9284《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属于危险品的酒类运输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办理。

答: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答:规格是:20CMX20CM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容积为1升。旅客可自备此标准的塑料袋,也可在机场指定的位置购买。

问:2003年2月5日民航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内容还实行吗?


已发布

分类

来自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