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就《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据民航局10月8日消息,为加强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保护特殊需求旅客的航空出行权利,规范服务保障流程,民航局运输司在总结近年来特殊需求旅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

《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六十二条。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规章强调特殊需求旅客与普通旅客一样享有行动自由和选择自由的权利,明确了除特殊需求旅客的身体状况可能影响航空安全或者自身身体健康外,承运人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拒绝运输特殊需求旅客。

规章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从事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同时还包括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而将外国和港澳台航空公司纳入规制范围。

规章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无障碍出行环境建设相关要求,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场航站楼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机场停车场、停车楼、综合服务柜台等都要符合无障碍相关标准。

规章根据残疾人旅客、老年旅客、婴儿和儿童旅客、孕产妇旅客、伤病旅客等特殊需求旅客的出行特点和实际需求,分别设置单独章节,对各种特殊需求旅客的航空运输服务进行具体规范,最大程度保护特殊需求旅客的航空出行权益。

规章从在备案、培训、演练和统计报送四个方面对保障措施予以细化。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细化了处罚措施,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也对各单位落实规章要求起到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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