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航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结合中国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航空”)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因航空运输行业特殊性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件由首都航空预先拟定并报民航运输司批准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尤其是加粗字体部分,如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或认为需要修改部分条款,可在购票前以书面形式向首都航空提出。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首都航空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首都航空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首都航空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2019版)于2019年3月31日(含)起施行。

第一条《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是旅客与首都航空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首都航空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同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 “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二) “首都航空”是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Beijing Capital Airlines CO., LTD.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两字代码:JD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指定代码:CBJ,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898,网址:。

(三) “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四) “出票承运人”指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其数字代码显示在客票乘机联或电子客票乘机联上。

(五) 销售承运人指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列旅客的航空运输企业。其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客票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上。

(六) “实际承运人”指提供实际航空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在代码共享协议中,实际承运人可能不是销售承运人。

(七) “承运人规定”指除本条件外,首都航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客票填开之日起有效的关于对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等。

(九) “授权销售代理企业”指经首都航空授权为首都航空航班提供销售业务的代理企业。

(十一) “首都航空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已被首都航空指定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十二)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首都航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十三) “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含)以上(或首都航空具体产品附有最低成团人数),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

(十五) “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年龄满5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且没有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十六) “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的考虑,首都航空不接受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乘机。

(十七) “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十九) “超售”指承运人接受定座数超过航班飞机最大允许旅客座位数,以期满足更多旅客成行需求并将航班座位虚耗降到最低的销售行为。

(二十) “代码共享航班”指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实际承运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航班号或多家公司通过协议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

(二十一) “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二十二)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尚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十三) “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企业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二十四) “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二十五) “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二十六) “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七) “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客票的电子替代品。

(二十八)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承运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右下角的“填开日期”指旅客实际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日期。与客票本身的有效期没有关联。

(二十九) “联程客票”指在同一运输合同内,由不同航班连接两个(含)以上连续航程的客票。

(三十) “来回程客票”指在同一运输合同内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

(三十一) “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或多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三十二) “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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