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行李箱被错拿上万元的耳环和衣服没了航空公司要赔吗?对方已构成犯罪?
On 2023年3月17日 by admin上海的时女士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8月15日深夜,她从外地返沪,行李在机场被人错提。只因那只行李箱与自己的行李箱外观一致,她也错拿了人家的行李箱。然而,当她颇费周章拿回行李箱时,发现箱子内的贵重物品几乎被掏空。由于在出发机场托运行李时,她没有对自己15KG行李做价值声明。现在,航空公司只能按照每公斤100元的规则进行赔偿。而时女士说,她的实际损失多达13000余元。深夜回上海拿错行李箱
8月15日晚上,市民时女士在成都双流机场搭乘吉祥航空 HO2004航班,于当晚11时25回到上海浦东机场。时女士在取行李之前,因防疫检查耽搁,然后又去了一趟洗手间。当她从洗手间出来,走向39号行李转盘时,时间已近第二天凌晨。这时,旅客已大多提取行李离去,行李转盘上剩下的几个行李箱中,只有一只颜色和外观跟时女士的行李 箱一致。时女士误以为是她的,看都没看,提起行李箱就离开了机场。
时女士告诉记者,从提取行李到出机场前,无论是吉祥航空还是机场工作人员,都没有查核她的行李牌,直接放行了。
回家后,时女士随手将行李箱丢在客厅一角,直到8月17日上午,她才突然惊讶地发现,那行李箱不是她的!
虽然箱子外观跟我的箱子类似,但箱子的品牌不一样。我的品牌是‘P’开头的,而那只箱子的品牌是‘V’开头的。”
没多久,吉祥航空就电话告知时女士,她的行李箱跟一位李女士的行李箱相互错拿。航空公司还将李女士的电话号码告知时女士,希望双方友好协商,拿回各自的行李箱。
我心想,谁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误会一场,就算好事多磨吧!可是,接下来的遭遇,太离谱,太离奇了!”
时女士说,她打电话给李女士,对方始终不直接跟她接洽,而一直让其男友跟时女士沟通。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交换行李箱的结果。
浦东机场派出所受理后,民警与李女士联系。李女士通过民警提出,她要求在8月19 日下午3点左右,在浦东机场,由吉祥航空工作人员陪同,双方交接行李箱。
8月19日下午3点,时女士准时将对方的行李箱交回吉祥航空驻浦东机场的办公室,但在李女士指定的时间内,她没有等来自己的行李箱。一直到下午4时30分,李女士又告知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她改变主意了,要在虹桥西郊宾馆交换行李箱。
于是,时女士又跟吉祥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赶往西郊宾馆。他们等了一个小时,对方还是没有来。
双方继续沟通,对方一会说在来的路上,一会又说不来了。过一会又让吉祥航空的人去扬子江宾馆。
“一直是吉祥航空的人在跟对方联系,我跟着跑。”时女士说,由于吉祥航空的人感觉到对方没有诚意,他们就没有去扬子江宾馆。
我感觉到对方不想归还我的行李箱,就打电话给浦东机场派出所。直到当晚7时许,警察才跟对方约定,让双方到新虹桥派出所去换箱子。”
一行人在新虹桥派出所又等了半小时,时女士终于等来了自己的行李箱。李女士委托第三方司机,将时女士的箱子送到新虹桥派出所门外。
吉祥航空的人希望司机将李女士的箱子带过去,司机拒绝了,说他只负责把这只箱子送达,不负责带另一只箱子回去。
随后,时女士同吉祥航空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新虹桥派出所一楼大厅,当场开箱检查。在场的除了吉祥航空的人,还有几名民警在旁边看着。
时女士说,稍微值钱的东西都被拿走了,箱子里只剩下一些倒空了的袋子,两件品牌一般的衣服也被弄脏了。
我在成都双流机场托运行李时,机场打印的行李牌显示,我的行李重量为15公斤,现在显然没有那么多。”
时女士列了一张损失清单,有包括四条夏季长裙、两条真丝睡裙、一件白色珍珠衬衣,一件白色短袖以及一些内衣、在内的服饰,还有耳环等饰品,以及名牌化妆品和日常生活用品。
时女士说,她的职业是给一些大型公司提供品牌咨询服务,平常出差在外很讲究穿装。这一次她的损失达到13000余元。
9月2日上午,记者联系李女士及其男友,试图听一听他们对此事的说法。李女士的男友询问了记者的身份后,说他现在联系不上李女士了。
随后,记者拨打李女士的电话。李女士了解到记者的身份后,立即挂断电话。记者再次拨打,李女士什么话也没说,直接挂断。
针对时女士提出的行李查验问题,吉祥航空方面表示,由于疫情常态化防控原因,为了减少接触、降低交叉感染,目前虹桥、浦东机场的到达行李转盘处采用人员巡视方式为旅客提供服务并通过现场告示提醒旅客注意核对行李号码,看看托运行李上栓挂的行李条对应号码是否一致,以免错拿行李。
吉祥航空表示,具体操作要参照《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第九条,并给记者发来相关文件的链接。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 应交验客票。”
“吉祥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旅客的托运行李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延误、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吉祥航空应承担责任。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十一章“行李运输”第五十一条有如下表述: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在这起事件中,李女士的行为是否违法?时女士是否存在过失?航空公司要承担怎样的赔偿义务?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周运柱、上海严嫣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嫣以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计时俊。
◆周运柱:就目前的案情来看,时女士行李箱里的东西丢失,究竟是在托运过程中遗失,还是第三方司机中途占有,抑或是李女士见财起意,尚无法确定,所以目前还不能认定时女士的行李遗失是李女士所为。
那么,到底是谁拿走了,需要警方调查。但是李女士是个关键人物,她必须有个交代。
◆严嫣:对李女士的行为认定,关键在于她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假如说她明知道这个行李箱不是自己的而拖走,主观目的是要把行李箱里的贵重物品占为己有,就是盗窃行为;如果说她当时也跟时女士一样,误以为那是她自己的,回家以后发现箱子里有贵重物品,拒不返还,这就涉嫌侵占罪。
盗窃和侵占,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两者的区别在于李女士获取这个箱子的合法性不同。主观上知道是别人的东西,还要拿走,这就是盗窃;东西拿到手时没有非法前提,但是东西拿到手后,发现是别人的却拒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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