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管理局

份,原件,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平面图中标注拟建项目位置,以及相对于机场基准点的磁方位、距离及建设高度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近期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运输机场内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项目,不需单独履行建设方案备案程序,民航管理部门在立项阶段一并进行机场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不含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履行以下建设方案备案程序:

1、驻场单位将建设方案及申报材料提交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2、驻场单位将机场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及申报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备案;

3、对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向驻场单位出具建设方案备案表。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出具责令改正的书面审查意见。

1、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将建设方案及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地监管局备案案;

2、对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向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出具建设方案备案表。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出具责令改正的书面审查意见。

1、管理局或监管局将建设方案及相关资料提交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1、(2)(3)(4)(5)(6)(8)栏由建设单位填写,(1)(7)(9)栏由审查机关填写;

(三)《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2)。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新编或修编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机场总体规划可参照本程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适用新建机场,一式2份,复印件);

(四)军事机关(涉及军民航空域调整的)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文物、地震、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及驻场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式10份,复印件;此意见可以作为附件纳入设计文本;单独提供的,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一式10份,向地方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管理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评审;

(三)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及各单位/部门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五)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及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后,在20日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批复,并在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文本上加盖印章;

(六)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管理局和所在地民航监管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文本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文本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5份。

(三)《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1);

(四)《关于调整民用运输机场选址审批程序的通知》(民航发[2014]12号)。

(三)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对预选场址的书面意见(一式12份,复印件;此意见可以作为附件纳入选址报告;单独提供的,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人印章)。

(一)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提出审查申请,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申请文件抄送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交选址报告一式8份。

(二)民航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对选址报告进行评审,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

(三)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及各单位/部门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五)民航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及选址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进行批复。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号);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

(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

(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

(七)民航局机场司管理程序《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29-CA-2009-01-R1);

(八)民航局机场司管理文件《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7-1-R1);

(九)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的通知》(民航发〔2010〕73号);

(十)国家发改委、民航局等9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

(十一)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第一修订案的通知》(民航发〔2016〕7号);

(十二)民航局机场司《关于修订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688号)。

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三)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


已发布

分类

来自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