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保卫协议

a 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服务方应当采取措施核对乘机人的身份证件并对行李进行安全核查。

b 服务方应当制定程序,核对加入机组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乘机证明文件,确保人证相符。

c 如发生已经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相混或接触,服务方应当对相应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所有乘机旅客都经过安全检查;

a 服务方应当确保只接收旅客本人的托运行李,以及承运方授权代表接收的托运行李。

b 服务方应对通过安全检查的托运行李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直至在目的地交还旅客或移交给承运方指定的另一承运人。

c 服务方应确保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柜台以外地点托运的行李,已经过安全检查的,必须从托运地点开始实施安保控制措施直至装上航空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它危险品;未经过安全检查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检措施。

d 服务方应当采取措施,对已经过安全检查的托运行李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保证有专人监管,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它危险品。

e 服务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行李分拣、存放、装卸区仅允许授权人员持证进入,在装机前应当核对行李标签及数量,防止遗漏行李或非本航班承运的行李装上航空器。

f 服务方对转机的托运行李应当采取安保控制措施,防止遗漏行李或非本航班承运的行李装上航空器。

g 服务方针对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的存放场所应当采取安保控制措施,直到行李被运走、认领或者处理完毕。对国际航班到达的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在存放和装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h 服务方对已经办理乘机手续而未登机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上。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并妥善保管。

i 因安保原因或因拒绝接受安全检查而不准登机的旅客,服务方应从航空器上卸下其托运行李并妥善保管。

3) 托运的在装卸期间服务方应实行专人全程安保监控,在运输途中应当存放在旅客接触不到的区域。

1) 服务方接到运输因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而被押解的人员时,应立即通知承运方地面服务部。

2) 运输因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而被押解的人员时,服务方应当制定程序,确保:

(b)被押解人员的座位应当安排在客舱后部,位于押解人员之间,且不得靠近过道、紧急出口等位置;

3) 服务方遇有对遣返非法入境人员的运输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承运方,由承运方决定是否承运。

1) 服务方应当按照航空安保方案规定的程序,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携带武器乘机。

b 在登机前告知警卫人员必须随时保管好其器,不得将武器放在行李箱内,并遵守携带武器乘机的相关规定;

e 外方警卫人员在没有中方人员陪同乘坐境内服务方航班的,应当遵守携带武器乘机的相关规定。

承运方应将《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中的“危险品运输要求和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要求”通报各有关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

1)服务方收运货物时,应当认真核查托运人证件、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等文件资料。

2)托运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服务方应当要求托运人随附有效证明文件。

3)服务方不得收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不得收运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号申报的货物,不得收运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的货物,不得收运伪报品名的危险品、违禁品。

4)服务方收运航空邮件时,应当要求邮政企业提供邮包路单和详细邮件品名、数量清单,并进行审核。

5)服务方收运货物时,应当进行安全核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核查的,承运方和服务方均应当拒绝运输。

1)武器的运输程序必须依据《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准许携带或托运武器”的程行,并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及承运方负责人同意,方可承运武器。

2) 一般情况下,承运方不承运子弹。特殊情况下承运方承运子弹的,托运方须出具以下证明:

(b)必须持国务院和规定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及有关外贸合同书、申报单等向公安部申报,经公安部核准,加盖出口管理专用章后,出口单位持核准文件向出口口岸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领运输证;

1)待装货物在货物控制区与航空器之间的运输途中,服务方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货物,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它危险品。

2)短期存放在机坪的待装货物,服务方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货物,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它危险品。

4)在货物装卸航空器过程中,服务方应当采取监装监卸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货物,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它违禁品,直至航空器货舱门关闭。


已发布

分类

来自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