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免责协议疑姓“霸王”

5月14日,市民窦先生在青岛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回广州,托运一件装裱过的工艺品。抵达后却发现工艺品的相框上的玻璃已彻底碎裂。当窦先生去索赔时,工作人员则表示窦先生已签署了易碎品托运“免责条款”,所以不予赔偿。

“免责条款”已沦为不负责任的“挡箭牌”?对此,多家航空公司均表示,易碎品托运签订免责条款后,如行李受损则不予赔偿。律师则认为,此类协议有霸王条款嫌疑。

5月14日,市民窦先生在青岛乘飞机返回广州,上机前他托运了一件装裱好的艺术品。为了保险,窦先生在工艺品外面缠了几重软被单,精心包装。在机场办理托运手续前,他还再三强调,这是易碎品,请务必注意,工作人员也在行李箱上贴了一个易碎标志。但下飞机后,窦先生发现托运的艺术品的相框玻璃全碎了。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窦先生已在免责协议上签了字,按规定航企无需赔偿。但窦先生认为,旅客如果要请航企托运物品只能按对方的要求在协议上签字。

昨日,记者致电某航空客服。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不建议旅客带易碎品上飞机。旅客如果要带,就需要签一份免责协议。

昨日,记者在微博上检索发现,乘飞机托运易碎品行李时发生破损的情况并不少见,但都因事前签订了“免责协议”都面临索赔难题。不少旅客感叹,“免责协议”已成为航空公司不负责托运的“挡箭牌”。

刘小姐前几天曾在上海机场托运过化妆品,回广州后发现不少瓶子都碎了,损失近千元。航空公司却拿出免责协议推托。刘小姐说:“当初我在协议上签字只是遵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协议上写了些什么,根本不清楚。”

记者了解到不少乘客反映了托运人员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应有说明。乘客林先生表示:“在托运行李时工作人员给了我一张单子让我签字,我以为那是托运行李签字单,不知竟是免责协议。免责条款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然免责协议就成推脱责任的工具。”林先生愤怒地说。

市民陈女士则表示,航空公司单方面要求旅客托运此类“易碎品”必须要签署“免责条约”。如果物品损坏,航空公司以“免责条约”为由不予赔偿。如此下去,托运物品陷入“任人宰割”的境地,“太不公平了,这就是霸王条款。”

对于航空公司的说法,法律专家并不认同。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的陆星宇律师认为,“免责条款”对乘客不利,有霸王条款的嫌疑。他认为航空公司要把旅客和规定内的行李按照合同约定,安全送达指定地点。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旅客没有过错,完全由于航空公司保管不善造成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航空公司来承担。

陆星宇律师表示,《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陆律师认为,凡是侵害到消费者利益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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