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失事:空难的赔偿标准与流程

看到这句话的时候,我一下子怔在那里——原来那些机长、空乘人员都知道,一旦空难降临,他们都要用生命来践行这句话。

空难之后,现场救援、事故原因调查、善后安抚工作将会同步进行。罹难者家属将面临如何提出赔偿的问题。

1.违约责任。旅客购买机票后,实际上属于旅客与航空公司存在单独的客运服务合同。但是,客机失事后,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东方航空公司构成重大违约,机上132位旅客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东方航空公司索赔违约金。

2.对乘客的侵权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旅客购买了商业保险,航空公司不能以商业保险已赔付为由,拒绝向旅客履行上述赔偿责任。

3.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由于客机坠落时,对地面的他人财物造成了损害,同样对地面相关人员构成了侵权责任,地面相关人员可以向东方航空公司提出侵权责任索赔。

4.相关人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最终调查结果属于空勤人员或地面人员违反相关规章制度造成的,根据刑法,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分析过航空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之后,重点讲一下空难罹难者能够主张哪些赔偿。主要是两块儿,一是承运人即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二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按照标准根据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

同时,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

因此,如果飞机发生空难后,飞机的经营人按照规定投保了相应的保险,则保险人或担保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支付赔偿金。

此外,如果旅客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通过此项意外保险得到的保险金额,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遇难者的年龄大小,一般年纪越轻的赔偿额越高;遇难者收入的高低,此项标准以遇难者的纳税情况作为依据。

一般情况下,买了航空意外险的旅客,空难家属及受伤旅客除了可以获得航空公司的赔偿,还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这二者不冲突。

保险责任范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舱门时开始,飞抵目的港后走出舱门时为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残疾,直接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按照给付比例表,一次性进行赔偿。

而航空意外险的保额,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百万出行保障”,最高赔付金额为200万。

了解了可能赔付的相关内容后,那么要如何去申请呢?一般空难的保险理赔流程有五步:

1.受理报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将事故情况登记备案。

2.立案。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交材料或保险公司确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3.调查和取证。保险公司立案后需要对保险事故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取证。

4.审核和签批。审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精确计算给付金额并作出理赔结论的过程。签批是指理赔案件的签批人对以上各环节工作进行复核,对核实无误的案件进行审批的过程。

5.通知和领款。案件经过签批环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的或给付保险金额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此外,有些情况并不在赔付范围内。不少意外事件都在责任免除范围内,其中就包括。除此之外,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发生意外,部分保险公司也是不给予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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