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约构成了国际航空货运的基本秩序(下)

前两篇我们介绍了国际货物运输所需遵守的基本法律以及《芝加哥公约》和《华沙公约》的相关内容,本篇我们将继续介绍《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协议》以及《反劫机公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协定书》(简称《海牙协定书》

1955年《海牙协定书》,1955年9月28日订于荷兰海牙,1963年8月1日起生效。在该议定书缔约国之间,1929年《华沙公约》和该议定书被视为并解释为一个单一的文件,称之为《1955年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主要是把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赔偿限额提高了一倍,简化了运输凭证,取消了对货物运输的航行过失免责规定,修改了第25条,删除了“有意的不良行为”的概念,但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未作实质性的变动。

在航空运输凭证规则方面,改议定书对货运单的一般规则做出了重大调整。它规定,在法定形式上,除货运单之外,经托运人同意,承运人应采取能保持运输记录的任何其他方式代替货运单。

采用“其他方式”时,如托运人提出请求,承运人应向托运人出具货物收据,以便识别货物,并查阅在“其他方式”的记录中法定内容部分的有关信息,在法定效力上,货物收据与货运单相同。

这一重大变更,不但大大简化了货运运输凭证,而且为高新电子技术在航空货物运输业务实践中的应用与推广,创造了必要条件。

反劫机公约体系主要由三部构成,明确了机上和飞行中犯罪行为、罪犯处置、机长权利、机上旅客权利等相关内容。

1、《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由国际民航组织召集外交会议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简称《东京公约》;

3、《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订;

综上,《芝加哥公约》、《华沙公约》和《反劫机条约》国际公约体系构成了基本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特别是华沙体制明确了国际航空货运的基础规则和规范,明确了航空货运单的作用、签发和流通,明确了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承运人的责任,明确了承运人的免责,明确了索赔期限和诉讼期限,并且相关条款作为运输契约附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托运书的背面,确保托运人知晓。

原名“航旅IT圈”,成立于2015年。由航空旅业数智化领域资深人士创办,专注研究航旅业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培养航旅业数字化人才,致力成为航旅企业与数字化服务企业的专业桥梁,成为航旅数智专业人才的摇篮。


已发布

分类

来自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